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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浩嬌)昨天,深交所發佈了《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2011年度報告不應晚于2012年4月30日,並對創業板公司業績披露提出新要求。
由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普遍較小,業績波動幅度較大,而且年度報告披露法定期限較長,現有規則僅要求預計虧損、扭虧為盈及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進行年度業績預告,不能滿足投資者及時了解公司業績變動情況的需求。
對此,深交所要求,無論是否出現《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11.3.1條所述應進行業績預告的情形,均應在2012年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業績預告。這一措施將至少較以前提前一個月將上市公司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給投資者。
另外,創業板公司業績波動較大,《通知》要求所有創業板上市公司在披露2011年度報告的同時,必須及時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年報預約披露時間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應在披露年報的同時,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年報預約披露時間在2012年4月份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則應在2012年4月5日之前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業績預告。
此外,《通知》還提出,納入“深圳100指數”的上市公司應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深交所還鼓勵其他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並明確了醫藥生物、食品飲料行業公司、重污染行業公司(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製革和採礦業等)、採礦、建築等易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公司等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相關內容。
另據記者了解,深交所還將於近期發佈《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年度報告相關事項》,包括要求創業板公司披露報告期主要業務模式、經營模式所發生的重大變化,還將要求所有創業板公司對現金分紅政策及執行情況進行自查並強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