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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4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通知,就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工作,現就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第76號令發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機構應當根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等規定,選擇一家同時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存款賬戶)和境外機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
試點機構設立開放式基金的,每只開放式基金應當單獨設立專用存款賬戶。
試點機構不得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非臨時機構臨時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試點機構可以在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開立三類專用存款賬戶,分別用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交易所債券市場交易和股票市場交易的資金結算。依據本通知開立的三類專用存款賬戶之間可以劃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試點機構開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中國人民銀行批復試點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文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的書面批復、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託管資格和結算代理資格許可書面文件、試點機構與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託管協議。
試點機構開立交易所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交易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的書面批復、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託管資格和結算代理資格許可書面文件、試點機構與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託管協議。
三、試點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是:試點機構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出售證券所得、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試點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是:買入證券支付的價款、匯出本金和投資收益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除開放式基金外,試點機構如需匯出投資收益的,應當提供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相關稅務證明。
四、試點機構依據本通知所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應當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03〕第5號令發佈)、《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試點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及管理等業務。
六、試點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機構基本情況説明;
(二)人民幣資金來源及規模説明;
(三)投資計劃書;
(四)債券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五)登記註冊文件或監管機構批准成立的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七)香港證券監管部門頒發的資産管理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批復及其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
(十)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處罰的説明;
(十一)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試點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委託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並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文印發)中的相關規定。
七、試點機構在香港募集人民幣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産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在獲批的投資額度內,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不少於募集規模80%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投資比例做出調整。
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負責監督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投資品種和比例。
八、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應當在業務發生後1個工作日內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試點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銷戶信息、獲批准的投資額度、所募集資金金額、資金跨境劃轉信息、試點機構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産配置總體情況。
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應當在每月結束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信息的匯總報表。
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試點機構和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的賬戶管理、資金匯出入、投資比例和信息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
十、託管及結算代理銀行在辦理試點機構投資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防範利用試點機構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