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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委員應限期處理所持股票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09: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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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表示,證監會近日發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規定,委員應在接受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所持股票,或提出申請鎖定證券賬戶。

  增強並購重組委工作透明度

  “本次修訂旨在進一步增強並購重組委工作透明度,健全監督機制,明確責任,細化流程,強化對委員監督管理,提升並購重組委獨立性和公信力。”這位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主要內容有三大方面。一是提高並購重組委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本次修訂明確並購重組委委員産生機制、並購重組委委員分組名單對外公示和並購重組委會議參會委員確定原則。

  二是構建委員自我約束、社會監督和監管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監督制約機制。主要體現在:健全並購重組委會議內部監督機制,強化委員自律作用;建立參會委員公示制度,強化外部監督機制;強化對委員監督管理。

  三是創新工作機制,增強並購重組委社會公信力。主要體現在:建立並購重組委會後申訴機制,強化權力制約;建立並購重組專家諮詢委制度,促進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科學化和專業化;建立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回訪制度,完善審核工作機制。

  強化對委員監督約束

  這位負責人説,本次修訂在並購重組委會議內部建立監督機制,強化委員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方面作了嚴格規定。參會委員認為並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存在顯失公正情形的,可在並購重組委會議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並説明理由。經證監會調查認為理由充分的,應提請重新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外公開委員分組名單和參會委員確定方法,其意義在於讓社會公眾監督,這樣就杜絕某些個人為特殊目的指派委員的空間。這是從源頭上保證委員獨立性和社會公信力。相反,如果委員分組名單和參會委員確定方法不對外公開,社會公眾無法進行監督,個別意圖違規者操作空間會更大。

  擔任委員後限期處理所持股票

  為防範利益衝突,促使委員客觀、公正履行職責,本次修訂對委員買賣股票方面進行更加嚴格的規定。本次修訂充分考量專業人士在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後其持有股票各種情況後,從操作角度,按申報登記清理鎖定固化解禁這一操作流程,審慎制訂具體規定。要求並購重組委委員在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按有關規定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在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清理賣出的,可提出申請鎖定證券賬戶;聘期結束可提出申請解禁證券賬戶。

  本次修訂對委員審核並購重組申請時的回避情形作了進一步增補和明確。針對委員本人持有但已鎖定的證券,以及委員親屬持有的與並購重組資産相關的股份,本次修訂增加規定“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與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相關的公司證券或股份的”,委員應當及時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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