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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以市場化導向重新審視金融改革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09: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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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金融改革現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在國內各種複雜的矛盾中,始終如一地堅持市場導向的原則。這是中國金融改革的首要原則、核心準則。有必要以此重新審視中國金融改革。

  準入市場化

  在機構準入方面,中國要重視的不是美國“大而不能倒”的問題,恰恰是“小而不能倒”的問題。因為監管部門要承擔維持社會穩定的最後責任,自然對小機構的準入採取了過於謹慎、阻礙發展的態度。解決的辦法,未來10年,中國必須儘快建立市場退出的社會風險防範機制。除了要建立存款保險、投資保障基金、進一步嚴格機構審慎監管措施外,必須加強對存款者、投資者的教育,使整個社會能適應市場風險。在建立機構市場退出的社會風險防範機制後,應迅即全面地梳理與修改相關制度,允許國內民營資本自由進入各類金融機構。

  在金融産品包括創新産品準入方面,監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審批、核準、備案”所分別定義的內容,進行産品準入的監管。不允許監管部門變相或者暗中以各類實施細則的形式,實質性地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金融管理。

  可以預期,中國存款利率市場化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應抓緊擇機推行如存款利率先窄幅浮動的改革方式。同時,可通過不斷推進理財市場,推動金融部分“脫媒”,加大傳統金融業務壓力,使利率市場化“水到渠成”。

  完善金融市場

  市場統一,必然提高效率。解決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債券市場多頭管理、市場分割等問題,不存在任何理論爭議,能否統一取決於金融最高決策者的決斷。各地“各自為政”的各類場外交易場所(包括産權交易所)的合併集中,同樣不存在任何理論上、技術上的困難。關鍵是中央政府要下決心、指令明確,建立全國統一的場外市場。

  伴隨境內外人民幣業務的開展,應儘快鼓勵民間資金與亞洲相關機構合作,組建跨國評級機構,評估亞洲債券,支持亞洲市場的發展。

  鼓勵私募基金可按國家現行法規運作。法規不完善的,可以完善。但不宜出臺行政審批性質的“産業基金管理辦法”。政府可以出臺相關辦法,主要用於約束用納稅人的錢投資私募基金的行為。

  繼續堅持吸引外資的政策,但重點必須是引進有利於改變我國發展方式和提高競爭力的技術、管理、人才,而不是單純引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應嚴格控制外資進入中國資本市場、房地産市場(包括商用地産),與此相違背的政策制度,應儘快予以糾正。

  對金融市場的面向境內交易者的各類制度創新,包括股票發行制度、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原則上,早開放、早主動,早試驗、早收益。但對一切涉及放大信用杠桿的金融産品創新,應堅持“以我為主”、“以實踐為主”的原則,結合宏觀調控需要,通盤考慮。對於打通境內、境外市場通道的各類創新,不能“孤軍深入”,必須視國家金融開放戰略部署有序實行。

  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是個系統工程。必須要有信貸、稅收、擔保、工商、統計等各項政策的協同。

  按普惠原則,對於一切從事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企業進行信貸支持的各類機構,一律給予政策優惠,以更廣泛地動員金融資源。

  嚴格設定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和經營區域。金融監管部門不應以其經營業績為激勵,鼓勵該類機構升級、跨區跨經營,也不應輕易鼓勵走全國連鎖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同樣,對這類機構的投資人及投資比例限制,應儘快放開。

  完善政策性金融體系

  金融支持“三農”問題,相當程度上存在政策性金融的含義。對此,除了要有各種財稅政策優惠外,必須出臺限制農村資金回流城市、鼓勵城市資金流向農村的明確政策。

  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的關鍵是,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經營,要真正尊重農民意願,支持農民創造的各种經營方式,杜絕一切不應有的行政干擾。在監管上,要“往後退”,切忌照搬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將監管沿海發達城市現代商業銀行的政策,簡單套用到交通不便、信息滯後、貧窮落後地區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上。

  一切涉農金融機構的業務,應享受普惠政策。今後政策性業務可以公開招標,由普通商行承擔,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但須單獨到賬,分別考核。

  中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決定了政策性銀行的業務不應縮減,而應進一步加強。國開行、進出口銀行大可不必搞股份制、公開上市,更不應該引入外國戰略投資者。當前中國不缺商業銀行,缺的是有實力的、經營得道的政策性銀行。因此,不應鼓勵政策性銀行轉化為商業銀行,更不應鼓勵轉向兼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業務的綜合性銀行。

  國有金融資産管理

  當今中國,國有資本基本控股全國的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這違背金融改革的市場化導向。同時,産業與金融的密切關係,不利於充分體現市場競爭原則;民間資金基本被排斥在外,也不利於中國高儲蓄狀態下經濟結構的調整。

  應儘快明確國有金融資産管理的原則。在現階段,國有金融資産管理,不能一味追求“管理規模越大、增值越快越好”的單一的商業原則。國家應確立目標,將不同類的金融企業區別為應絕對控股和可以相對控股的兩類,實行股份有進有出、有增有減的方針。堅決杜絕“一刀切”商業化。

  中央和地方金融資産的管理,可堅持財政歸屬主體不同、管理相同的原則,納入國家對金融資産管理的統一部署。地方管理的金融資産,多屬中小金融機構,應鼓勵由地方持股向民營資本轉變,地方集中財力解決公共財政問題。

  理順“黨企”、“政企”的核心,是要處理好政府控股企業董事長和管理層的職位屬性問題。只要是政府委派,薪酬水平一律不由市場決定。反之,則由市場決定,並有隨時被解雇的風險。

  金融監管與監管協調

  美國《新監管法案》和《巴塞爾協議…》的中心意義,是降低杠桿率,防止微觀利潤衝動引發信用膨脹。這對中國同樣有意義。但是,中國是個潛在增速較高的國家,且是一個高儲蓄率、資本跨境流動適當管制的國家,因此應注意發揮好金融功能對挖掘潛在增長能力的作用,不能作繭自縛。在國內結構調整暫時緩慢,社會流動性過多局面下,可以用比《巴塞爾協議…》更嚴格的標準要求中國的銀行業,但切忌在解決短期問題上,用長期性的法律法規予以固化,更不必追求引領世界金融監管改革的虛名。

  同理,當國家信貸規模調控處於困難時期,對信託公司“銀信合作”等理財市場規模予以暫時性的控制,這是不得已的短期措施,同樣不能用長期性的法規制度予以固化,更不能用類似銀行監管的資本充足率等要求,去約束本質上與銀行不同的信託、基金公司的業務。

  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各有利弊。在金融創新活躍期,若在金融監管部門分設的情況下,必須設有部門間政策協調機制,需要將功能性監管,匯總、轉換成對機構的監管,進行對口管理。對於實際執行某種金融功能的,“影子”機構,需要根據“功能大於形式”的原則,應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監管。

  中國國土遼闊,要切實在提高金融監管水平的同時,促進不同地區經濟,特別是落後地區、瓶頸行業的發展。關鍵是對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交通不便、信息不靈、經濟落後的地區,對現代化大商業銀行和邊陲落後地區的小金融機構,必須分類處置,實施不同的監管標準。不能“一刀切”、一律簡單套用國際監管標準和沿海發達地區的監管標準。

  中國目前金融監管協調的完善,不在於成立由多高職位領導挂帥的機構,而在於以法律法規,明確需要協調什麼,健全的協調機制又是什麼。如果仍維持現在的組織架構,則應明確包括文件會簽的時限、部門不同意見表達的方式、最後協助最高決策者的智力援助如何形成等。

  監管部門與被監管企業人員之間調動,需要堅持一定的“防火墻”制度,監管部門不能直接違背《公司法》,任命、指派被監管企業管理層人員。

  當今全國金融市場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全國的金融市場已深度統一,市場上任何一項新的金融改革措施出臺,往往會波及全國。因此,政府有關部門在批准各地進行“綜合改革試驗區”之類的方案時,不宜再提“先行先試”之類的條款,不要再給政府的宏觀調控另找麻煩。

熱詞:

  • 金融資産的管理
  • 金融改革
  • 金融監管
  • 理財市場
  • 功能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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