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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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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011年12月31日訊 記者王璐報道 為增強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以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報編制、審計和披露工作提出要求。

  總體來説,上市公司應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範要求,認真執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報披露工作。同時,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做好2011年財務報告的編制工作。

  證監會表示,創業板公司應強化對核心競爭力及風險等非財務信息的披露,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如實披露核心競爭力及其重要變化以及對公司的影響,全面披露可能對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産生不利影響的各種風險因素。

  證監會進一步表示,在討論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風險因素時,創業板公司應充分結合其現階段所面臨的特定環境,結合公司所處行業以及所從事的業務特徵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對公司的核心優勢、研發投入、風險因素等進行討論時,可提供必要的財務數據予以細化説明。討論與分析應充分解釋財務數據的變動原因及其可能反映的重大趨勢。證監會鼓勵公司披露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各種關鍵業績指標,並披露關於指標計算的假設、計算方法等有助於投資者理解的背景信息。引用外部資料、數據應有充分、客觀的依據,並應説明資料、數據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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