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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對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進行明確。
通知規定,船舶代理服務按照港口碼頭服務繳納增值稅;提供船舶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託向運輸服務接受方或者運輸服務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運輸服務收入,應當按照水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除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國貨運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揚子江快運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註冊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從事《試點實施辦法》中《應稅服務範圍註釋》規定的航空運輸業務,不繳納增值稅,仍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徵收增值稅;試點航空企業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試點航空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