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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法院受理該院首起涉上市公司股權分置糾紛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30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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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因所持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狀態,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簡稱工行福建分行)將福建實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達集團”)大股東北京昂展置業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必要協助義務,解除其所持實達集團2 909 205股股票限售狀態,使其能夠依法上市流通。

  工行福建分行訴稱:該公司通過受讓的方式持有實達集團限售流通股4 156 007股,佔實達集團股份比例為1.18%。2008年實達集團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在其公佈的《福建實達電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中,股東昂展置業承諾:為無法支付股改對價的非流通股股東墊付對價,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票如需上市流通,則其應當向昂展置業償還相應對價,或者取得昂展置業的書面同意。工行福建分行認為,昂展置業代其墊付的對價為1 246 802股股票,按照昂展置業的承諾,在扣除上述墊付的股票後,工行福建分行剩餘2 909 205股實達集團股票依法可以上市流通。但是,工行福建分行多次與昂展置業交涉,要求為其辦理相關解除限售手續,昂展置業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故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昂展置業履行其承諾。

  據悉,這是朝陽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涉及上市公司股權分置的糾紛,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提示:股權分置是指在我國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獨有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間存在的流通性差異,形成一種“不同股,不同價,不同權”的獨特現象。股權分置存在諸多弊端,如因為不能流通交易,在企業中起主導作用大股東並不能從股市的漲跌中直接獲利,從而導致非流通股股東漠視股價和小股東利益而造成的大股東侵害中小流通股股東的現象時常發生;股權分置的存在,使得我國股票市場的融資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人為造成的市場“外部性”和投機風氣,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國有資産的流失。2005年8月,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共同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原則和方向。(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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