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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主要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運輸、貯存、處置等各環節作了規定。
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活動是放射性廢物管理的3個核心環節。對此,條例從4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一是規定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二是要求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産生的廢舊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廢液進行處理,並送交有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或者處置。三是明確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接收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貯存、處置,建立情況記錄檔案,加強安全檢查和放射性監測。四是強化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手段。
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説,條例針對處置設施的選址建造、安全條件、設施關閉後的安全監護等作了特別規定。(記者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