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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股神”殷保華一審獲緩刑判罰1500萬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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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挂著“民間股神”、“散戶總教頭”稱號的殷保華,11月24日在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被判處殷保華等5人有期徒刑3年至1年6個月不等,並判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並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散戶總教頭”開班收徒獲利691萬

  據證監會通報,殷保華一案件在2010年10月由湖北證監局移交公安部門。其活動時間則從2008年8月到2011年1月止。

  2008年8月至2011年1月,殷保華、劉銳等人在個人及公司均不具備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情況下,採取舉辦股票投資諮詢講座、報告會、培訓班及開發炒股軟體等形式,夥同上海、武漢、北京、深圳、合肥等地不具備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個人或公司,非法進行有償證券投資諮詢經營活動。

  殷保華在講課期間,司徒美玉為其負責財務、協助收取培訓費用、發放學員證;劉銳利用信和偉業在武漢為殷保華提供講課場地和招收學員,同時還夥同劉述元等人從事上述非法證券投資諮詢活動;董事卓為其負責會務準備、安裝分析家炒股軟體等事項。

  殷保華非法經營額1347萬餘元,個人非法獲利691萬餘元;劉銳非法經營額125萬餘元,個人非法獲利74萬餘元;司徒美玉非法經營額687萬餘元;董事卓非法經營額1251萬餘元;劉述元非法經營額55.08萬餘元。

  “民間股神”獲緩刑沒收335.15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殷保華、劉銳、司徒美玉、劉述元、董事卓違反國家規定,在個人及其所註冊的公司均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從業資格,未經中國證券會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證券投資諮詢經營活動,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保華、劉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司徒美玉、劉述元、董事卓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殷保華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沒收非法所得335.15萬元。

  (中國日報網張桓瑞格祺偉吳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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