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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股份內部人員涉嫌內幕交易被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司內部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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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取得內幕消息,隨後買賣股票獲利,最終因“內幕交易”受罰,證監會近期公佈的佛塑股份內幕交易案即是其中之一。

  該案中,5名涉案人均為佛塑股份中層幹部或配偶,非法獲利共約43萬元均被沒收,並分別被處以罰款。  

  職務之便獲取內幕消息

  2009年7月至10月,佛塑統一安排推進其下屬兩個分公司廠房搬遷及搬遷后土地功能轉換的相關事宜。同年8月至10月,佛塑及其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金輝高科光電材料有限公司對金輝高科增資擴建鋰離子電池隔膜項目進行了研究、論證、審議。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發佈公告稱,因正在籌劃重要事項,股票自當日起停牌。同日,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轉讓土地事項和金輝高科增資事項。2009年10月21日,佛塑股份就上述事項發佈了公告。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上述事項涉及的有關信息均屬於內幕信息。

  該案當事人蔡偉甫,為上市公司佛塑股份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金輝高科董事,其餘涉案人龐友國、陳錫尤、廖凱明和吳慧敏,或在佛塑股份及下屬子公司任職,或為子公司高管配偶。

  2009年7月-2009年10月21日之間,即佛塑股份在出售土地資産和對外投資事項的時候,蔡偉甫、龐友國、陳錫尤、廖凱明、吳慧敏五人在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後、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佛塑股份,並在上述信息發佈後,立即賣出股票,獲得盈利。

  嚴打高管人員內幕交易行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法律規定看,佛塑股份對外出售土地資産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出售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事項,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佛塑股份對金輝高科增資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增資的計劃”,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

  從上述兩個事項公開前後股價走勢看,佛塑股份自2009年10月9日起連續上漲,至2009年10月19日重大事項停牌前一交易日累計上漲30.27%,同期深證綜指上漲6.1%,佛塑股份偏離大盤走勢24.17%;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停牌;2009年10月21日復牌至2009年10月30日,佛塑股份累計上漲17.67%,同期深證綜指上漲-1.45%,佛塑股份偏離大盤走勢19.12%。

  證監會認定,蔡偉甫、龐友國、陳錫尤、廖凱明、吳慧敏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沒收蔡偉甫違法所得120,825.56元,並處以120,825.56元罰款;沒收龐友國違法所得36,834.03元,並處以36,834.03元罰款;沒收陳錫尤違法所得64,678.70元,並處以64,678.70元罰款;沒收廖凱明違法所得33,923.10元,並處以43,923.10元罰款;沒收吳慧敏違法所得176,309.10元,並處以176,309.10元罰款。

  “證監會下一步將會加大對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內幕交易行為進行重點打擊。”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由於目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只限于上市公司高管,還沒有普及到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高管人員,因此,對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還沒有一個很好的監控。下一步,證監會將在機制方面繼續完善對此類案件的防範和監控。(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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