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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 天馬投資張智勇獲刑三年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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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日前披露了哈爾濱天馬投資有限公司擅自發行股票案查處細節。

  調查顯示, 2005年7月,張智勇成立哈爾濱天馬投資有限公司,其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王鳳娥任公司總經理。2006年9月,張智勇、王鳳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3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中國環保投資集團公司,後更名為中國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智勇、王鳳娥均為中國能源股東,並擔任公司董事,名義上張智勇持股31%,王鳳娥持股25%。截至案發,中國能源並未注入任何資本,也未開展任何經營業務。

  2006年11月,張智勇註冊了哈爾濱天馬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張智勇、王鳳娥在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20日期間,以天馬投資、天馬實業名義,雇傭大量員工,下設多個部門,採取隨機撥打電話勸誘、召開説明會等方式公開對外銷售中國能源股票,並由天馬投資進行擔保。

  在張智勇、王鳳娥的授意下,銷售人員對外虛假宣傳:中國能源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註冊,總資産13億元。公司主要經營中國大陸的能源和礦産資源,先後在中國黑龍江省收購了12家能源及礦業資源企業,公司擬定於2007年10月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上市後,投資者將獲得高額回報。

  經司法會計鑒定,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案發,在一年左右的時間裏,張智勇、王鳳娥以每股2.5元至4.6元不等的價格,擅自向社會公眾131人銷售中國能源股票180余萬股,涉案金額高達759萬餘元。經公安機關偵查,依法追繳贓款423.5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智勇、王鳳娥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均應予以懲處。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在家屬配合下已追繳部分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張智勇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王鳳娥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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