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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先將別墅賣給陳先生,後又轉賣給楊先生,陳先生索要房産未果遂告上法院。日前,順義法院判決張先生返還定金並賠償陳先生損失共計250萬元。
2009年9月,張先生將一棟拍賣所得別墅以29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陳先生,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陳先生給付定金50萬元,並約定張先生4個月內辦理房産證,並將房屋過戶到陳先生名下。但張先生不僅未履行約定,還將別墅轉賣給楊先生,目前該別墅已由楊先生以520萬元價格轉讓給第三方。
陳先生認為,涉案房産市場價值已大幅上漲,另行購買同等房産需額外支付約250萬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楊二人雙倍返還合同定金100萬元,賠償購房損失200萬元。
被告張先生辯稱,簽訂買賣合同時,其並未取得涉訴房屋産權證,因此涉訴合同無效。他同意雙倍返還定金,但不同意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約時,張先生雖未取得別墅權屬證書,但依據《拍賣成交確認書》,陳先生有理由相信張先生是該別墅的權利人。雙方自願簽訂的買賣合同應屬有效,張先生應履行合同義務,再次轉賣別墅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最終判定,張先生雙倍返還陳先生定金100萬元,並賠償損失150萬元。(記者 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