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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
據第一財經報道,昨日,證監會副主席桂敏傑在監察部、公安部、證監會聯合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專門解決內幕交易調查認定和舉證責任難題的司法解釋即將出臺。
此前,證監會已配合最高法、最高檢及公安部研究制定相關司法解釋,並在今年推動發佈了兩個司法文件。其中一個文件對內幕交易已做了初步認定,內幕知情人及親屬等人的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都可能被認定為涉嫌內幕交易。
領導幹部涉案細節
在昨日的發佈會上,監察部副部長姚增科通報了肖時慶等四起黨員領導幹部內幕交易案的典型,部分已經判決的案件細節也公佈出來。
姚增科説,內幕交易一大特點便是獲利速度快,短期投資收益率高達100%甚至300%。如銀河證券原總裁肖時慶及家人投入3900萬元,獲利高達1.04億元。
儘管肖時慶案已於今年3月在河南鄭州宣判,肖本人也因內幕交易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但昨日的通報顯示,肖時慶在2011年11月才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另兩起案件則是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原總會計師杜蘭庫內幕交易案,以及南京市經委原主任劉寶春內幕交易案,這兩起案件均牽涉高淳陶瓷重組,兩人及家屬分別獲利421萬和750萬。
監管舉證難度降低
打擊內幕交易的一大難題,是如何界定內幕交易行為。
今年7月,最高法印發了《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違規的認定和舉證責任進行了初步的界定。
紀要認為,證券違法行為存在特殊性,不宜採取由監管部門承擔全部違法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因此這份紀要規定,監管機構仍然承擔主要事實的舉證責任,但是針對具體違法行為,也規定了適當向行政處罰對象分配和轉移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
這樣的原則意味著,監管機構在處理內幕交易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等案件時,證明難度有所降低,不再需要證明違法行為的全部實施構成要件,而是在完成對特定部分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證明責任後,通過綜合分析判斷的方式認定違法行為的存在。但違法嫌疑人也可以提供證據推翻監管機構認定的事實。
顯然,上述規定與舉證責任倒置有類似之處,但也有顯著的區別。司法部門希望在支持監管機構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的同時,防止權力濫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