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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方政府通過債券進行融資的行為早已有之,但這些債券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方政府債券。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地方政府不得發行政府債券。但由於地方政府確有巨大的融資需求,因此,此前地方政府的融資要麼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來發行企業類債券,即所謂的“城投債”,要麼就是由財政部代理地方政府發債。
以上兩種債券融資方式並非成熟的市場化運作方式,它僅能被看作是一種臨時性制度安排。先説城投債,一方面,從法律上看,這些政府對融資平臺發行債券作的擔保有些是不合規的,擔保的有效性值得懷疑;另一方面,部分融資平臺企業達不到發行債券的要求,融資行為不規範。其次,財政部代地方政府發債的方式也存在不少風險:一是融資主體不明晰,增大中央政府財政負擔,引發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二是增加了中央政府信息收集成本和決策風險。
鋻於此,今年我國開始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這意味著真正意義上的地方政府債券加速推進。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與財政部代發地方政府債最重要的一個不同之處在於,發行主體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在財政部代發地方政府債的機制下,雖然發行人歸根結底是地方政府,財政部只起到類似“代理人”的作用,但也由於地方政府並不直接接觸債務資本市場,對市場運行規律沒有切身體會,因而市場對地方政府的約束作用有限。以債券發行利率為例,在財政部代發的情況下,因為市場相信中央政府的隱性擔保,各地區政府的融資成本均與國債相近,並沒有充分反映各地區經濟發展和政府財政狀況的差別。而在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機制下,地方政府直接面對債務資本市場,若要以合適的融資成本獲得足夠的融資規模,就必須增強自身財政狀況的管理,否則投資者將“用腳投票”,這將有效推動地方政府融入到金融市場的生態圈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地方政府發債的約束力。
從試點相關工作開始至今,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機制運行良好,但這個過程依舊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
第一,應建立並完善規範的地方政府發債制度,對地方政府發債予以嚴格監管。即從法律上明確規範地方政府發債的條件、程序和相應的監管部門,避免地方政府濫發債券;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由各地人大和上級政府雙重監管,同時加大社會和市場對其的監督作用,應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第二,應強化地方政府的信息披露意識,推動地方政府財政透明化。在這次我國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試點中,明文規定“省(市)應當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省(市)財政廳(局、委)網站等媒體,及時披露本省(市)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然而,現實中,各地政府公佈的詳細程度是不一的,因此,有必要推動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融入資金專款專用信息的進一步透明化。
第三,應建立預警機制和資金運作監管制度,保證地方政府債券融資合理可控、資金用途合法合規。即對地方政府的還債能力予以定期的評估並向社會公佈,對地方政府的資金設立專門的機構予以保管,確保資金的運用合乎規定。
(作者單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