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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競買別墅後先將其賣給陳先生並收取50萬定金,隨後又將別墅轉賣楊先生並過戶。近日,順義法院一審判決張先生雙倍返還陳先生定金100萬元,並賠償其購房損失150萬元。
陳先生訴稱,2009年9月,張先生將其競買的別墅以29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並約定張先生應在4個月內辦理房産證,而後再將房屋過戶給他,他給付定金50萬元。但隨後,張先生又將別墅轉賣給另一位買主楊先生並過戶。目前,該別墅已由楊先生另行以520萬元的價格轉讓。
陳先生稱,鋻於涉案別墅的市場價格已大幅上漲,他另行購買同等房産需額外支付約250萬元。故起訴張先生和楊先生雙倍返還合同定金100萬元,連帶賠償他購房損失200萬元。
開庭時,張先生辯稱,在與陳先生簽訂買賣合同時,他並未取得房産證,陳先生對此明知,應承擔相應責任。他同意雙倍返還定金,但不同意其他訴求。另一買家楊先生則表示不同意賠償。
訴訟中,經陳先生申請,涉訴別墅的市場價格被評估確定為562.73萬元。
法院認為,陳先生與張先生簽約時,張先生雖未取得別墅權屬證書,但依據《拍賣成交確認書》,陳先生有理由相信張先生是該別墅的權利人,且張先生將來有可能取得所有權。因此,雙方自願簽訂的買賣合同應屬有效,張先生應履行合同義務,將別墅轉移給陳先生。
張先生再次轉賣別墅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張先生願意雙倍返還定金,法院確認。張先生轉賣別墅的行為給陳先生帶來了房屋市場差價損失,法院酌情判定張先生賠償陳先生損失150萬元。楊先生因屬於善意買房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