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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誠遭遇加國反避稅裁決 和黃為老總喊冤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7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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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鋻於Copthorne早已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完成其稅務責任,此案件的上訴過程及成功與否,均對李先生及其公司無任何影響”。

  12月16日,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終審裁決,認定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下稱“和黃”)董事局主席李嘉誠及其長子李澤鉅涉及在海外避稅高達875萬加元。根據裁決書,李嘉誠除了需支付875萬加元的避稅款項以及10%的罰款(即約87.5萬加元)外,還需承擔上訴的訴訟費用。

  對此,12月23日,和黃給《國際金融報》發來聲明表示,Copthrone並沒有避稅,公司實際上早已于2000年2月17日,就加拿大稅局于2000年2月1日發出的非居民入息稅通知,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約800萬加元) 完成其稅務責任。

  這起有關李氏集團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Copthorne Holdings Ltd,下稱“Copthorne”)的案件,緣起1993年。當時李氏集團決定將旗下4家子公司合併,李氏集團並沒有按照慣例採取垂直合併(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垂直合),而採用了橫向合併(生産或經營同一産品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兼併)。

  根據加拿大所得稅法,如果兩家公司是母、子公司關係,合併後新成立公司的已繳股本並非二者之和,而是要將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權做沖銷處理。而李氏公司採用橫向合併的策略則規避了法律,使各子公司的已繳股本得以累加。

  此後,Copthorne的子公司還進行了多次合併,這當中根據加拿大和荷蘭的稅收協議,大城市出售股份的資本利得屬於非應稅收入,因此,有業內人士表示,在多次合併中,李氏公司為自己節約了不少稅收。

  加拿大聯邦稅務局也認為,李氏集團旗下公司的一系列交易是濫用合併,故意規避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違反了加拿大“普通反避稅法則”。

  事實上,由於適用範圍的寬泛和實施上的不確定性,普通反避稅規例往往成為各國所得稅中最受爭議的部分。加拿大一般反避稅規例生效20年以來也僅運用過3次。

  對此,和黃稱,上訴案件的由來是,由於稅務案件牽涉的加拿大 “普通反避稅法則”。 當年替Copthrone建議稅務安排的律師事務所 Stikeman Elliott,希望通過Copthrone 公司的案例,以尋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對有關稅法的重要法律觀點上的最終闡述,詮釋GAAR在什麼情況下應用才合乎法律準則。

  Stikeman Elliott 律師事務所當年要求李嘉誠的支持,同意他們借此案例,以代表李嘉誠的公司(Copthorne)的名義就已支付的稅務提出上訴,以求獲得對這具有爭議性的稅務條文,得到最高法院對這法律觀點的指引,在什麼時候和什麼情況下,才能善用這稅務優勢的交易法,為此,Stikeman Elliott承諾負擔一切相關訴訟費用。

  “由於李嘉誠在加拿大有不少投資與業務,故認為厘清稅務條文對集團和對整體營商環境也有正面的作用。”和黃表示,“鋻於李嘉誠的公司Copthorne早已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完成其稅務責任,此案件的上訴過程及成功與否,均對李先生及其公司無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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