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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強電煤價格調控 各地要建電煤價月報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6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河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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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範煤炭市場秩序、穩定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價格,省物價局按照國家發改委《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精神,要求各電煤生産企業識大體、顧大局,嚴格執行國家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其價格變動對下游行業特別是火電行業影響很大。近期,我國火力發電企業成本快速上升,經營困難加劇,購煤發電能力受到較大制約,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電出力下降,電力供應矛盾逐步積累,如不能妥善化解,將對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應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以及群眾生活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按照國家發改委要求,納入國家跨省(區、市)産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2012年合同價格在2011年年初簽訂的合同價格基礎上,上漲幅度不得超過5%。産煤省(區、市)自産自用的電煤,年度合同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2011年電煤合同有多個價格的,以合同雙方確定的最高實際結算價格為準)的5%。煤炭生産經營企業不得採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降低電煤合同兌現率、高價搭售市場煤。發電企業不得抬價搶購、超過國家規定價格漲幅簽訂電煤合同。

  省物價局要求各地物價部門要深入轄區電煤生産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要求,認真核查、確定電煤生産企業2011年供各發電企業的電煤價格,以此作為2011年電煤基期價格。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地要建立電煤價格月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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