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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范舒爽)和記黃埔集團近日向內地媒體發佈澄清聲明表示,鋻於近日不少傳媒轉載有關集團主席李嘉誠先生於加拿大的私人公司Copthrone,涉及的一宗稅務上訴案件,其中頗多誤解,集團現以書面形式澄清事件:
首先,Copthrone並沒有避稅,公司實際上早已于2000年2月17日,就加拿大稅局于2000年2月1日發出的非居民入息稅通知,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約八百萬加元)完成其稅務責任。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相關裁決書中,也清楚説明李嘉誠的私人公司在整個上訴過程中沒有涉及任何備受譴責或不當的行為,因為法院認為付稅者有權利去選擇、採取或安排交易的方式,以取得最大的稅務優惠(判決書第65段)。事實上,雖然法庭的裁決支持稅務局的立場,法庭卻同時裁定稅務局必鬚髮還預先徵收的罰金予相關公司(判決書第28段)。
今次上訴案件的由來,此稅務案件牽涉的加拿大一條“普通反避稅法則”(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 GAAR”)。當年替Copthrone建議稅務安排的律師事務所 Stikeman Elliott,希望通過Copthrone 公司的案例,以尋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對有關稅法的重要法律觀點上的最終闡述,詮釋GAAR在什麼情況下應用才合乎法律準則。
Stikeman Elliott律師事務所當年要求李嘉誠的支持,同意他們借此案例,以代表李先生的公司(Copthorne)之名義就已支付的稅務提出上訴,以求獲得對這具有爭議性的稅務條文,得到最高法院對這法律觀點的指引,在什麼時候和什麼情況下,才能善用這稅務優勢的交易法,為此,Stikeman Elliott承諾負擔一切相關訴訟費用。由於李嘉誠在加拿大有不少投資與業務,故認為厘清稅務條文對集團和對整體營商環境也有正面的作用。
鋻於李嘉誠的公司Copthorne早已循正常途徑繳交有關稅款完成其稅務責任,此案件的上訴過程及成功與否,均對李嘉誠及其公司無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