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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安監部門調查工作場所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6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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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消息,為了進一步完善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調查程序,《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擬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職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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