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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管切勿“隱性放鬆”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6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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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業監管本應具有前瞻性、恒定性,起碼應做到中期不動搖。但是,對於我國而言,銀行業監管的“朝令夕改”或“隱性放鬆”,卻已成為常例。

  原定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銀行業監管新標準,除今年5月先行出臺的杠桿率指標外,資本充足率、撥貸比和流動性指標至今仍未明確。

  離2012年1月1日不到一週,銀行業監管新標準仍然沒有出臺跡象。這或許表明監管新標准將被推遲,換言之,從嚴的監管新標准將可能被放鬆。

  實際上,銀行業監管“朝令夕改”或者“隱性放鬆”,時有發生。以銀信合作為例,早在2010年上半年銀信合作突破2萬億後,為避免信貸管控徹底失效,銀監會隨即于當年7月緊急叫停銀信合作,並於當年8月發佈“72號文”(要求將部分表外資産在2011年轉入表內),今年1月24日銀監會再次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但時至今日,應於今年內轉表的銀信合作資産1萬億元,仍有近一半沒有執行。

  一直以來,“朝令夕改”或者“隱性放鬆”,不僅表現在我國銀行業監管,還表現在貨幣政策的“變幻不定”上。這種境況的根源是,從初衷看,可能出於遷就我國經濟增長的需求,但實際效果看,卻縱容了商業銀行的趨利衝動。

  無論是“朝令夕改”,還是“隱性放鬆”,均是我國銀行業監管不嚴的痼疾,亦是我國銀行業風險積聚的變相推力。

  如果説,在2003年銀監會成立之前,因貨幣發行、信貸管控和風險監管均集于央行一身,從而易形成銀行業監管功能的邊緣化。但是,在2003年銀監會成立後,且其時五大行已通過注資、改制、引資恢復“健康”,銀監會的監管功能即不僅應該體現在形式上,更應該體現在實質上。而在2007年主要商業銀行幾乎均已上市後,為防範具有“公眾公司”屬性的商業銀行風險,我國銀監會的監管功能則更應強化。

  雖然,自銀監會成立後,相關監管指標越來越高、監管門類亦越來越多,但是因實質性監管的缺失,“隱性放鬆”一直貫穿其中。更為嚴峻的是,因受經濟增長、以及商業銀行趨利的掣肘,許多勢在必行的監管政策,往往最終不得不“朝令夕改”、或“隱性放鬆”。

  雖然我國經濟遭遇到下行壓力,需要相對寬鬆的貨幣政策予以支持。但是,這不應成為我國銀行業監管“朝令夕改”、乃至“隱性放鬆”的理由,這不僅因為對監管標準的不嚴肅,將可能造成我國銀行業監管功能的弱化;更因為我國當下銀行業實質已經危機重重,房地産貸款、地方債務以及銀信合作等表外業務已經積累了逾40萬億元的風險敞口,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銀行業監管如果再遷就于經濟增長的需求、或讓步于商業銀行趨利的衝動,其結果將不是經濟增長的相對受挫,而是我國銀行業、乃至整體經濟系統性風險的引爆。(楊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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