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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RQFII境內證券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4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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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2月23日訊 記者牛娟娟報道 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相關業務,根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凈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額度。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依法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的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監測和管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託其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通知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實行餘額管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凈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額度。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依據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持《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投資額度。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試點辦法》第九條(一)、(四)項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説明,內容包括資産配置及變動、投資損益、合規履行和産品投資交易平均換手率等情況。

  通知規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在其境內人民幣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開戶情況報託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的託管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領取《登記證》。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還應在發起後20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招募説明書核心條款內容的中文譯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復文件,由託管人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匯出及購匯手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匯入境內資金包括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支付有關稅費(如支付稅款、託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所需資金等,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許可匯入的其他人民幣資金;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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