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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簡稱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凈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額度。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依據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通知還稱,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復文件,由託管人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匯出及購匯手續。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