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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個人信息洩露事件頻發 應加強保護隱私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3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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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乘客反映,在鐵道部網站上購票時,發現身份證號被搶注導致無法購票。記者就此致電鐵路客服熱線,工作人員稱可以嘗試註冊時將姓名寫為漢語拼音,及用親友身份證進行註冊兩種辦法來解決;如果仍然無法註冊,建議市民報警求助。 

  其實早在試行火車票實名制之前,“保護乘客個人信息安全”的議題就已經擺在了鐵路部門的面前。本以為此次在網上購票應該制定了相應的防範措施,可為何在實施過程中乘客個人信息洩露事件仍然發生了呢?究其原因,最主要的還是鐵路部門沒有把乘客的個人信息當回事,將乘客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真實信息直接印在票面上,這無疑是給乘客的個人信息洩露打開了方便之門。

  近年來,個人信息遭洩露的事件頻頻發生,不僅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也給許多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困擾。眾所週知,公民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主要通過民法的相關規定加以保護,但我國的民法通則及以前的相關司法解釋實質上把對隱私權的保護納入到名譽權的範圍內,附屬於名譽權之中,以是否公開並造成社會評價作為判斷侵犯隱私權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得到實際運用;而依民法通則,許多隱私權被侵犯者不能得到保護。最新的司法解釋實現了對隱私權保護的重大突破,體現了直接保護的方式,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

  儘管立法上有進步,但在現實生活中,中國民眾對隱私及隱私權的觀念仍未有充分意識。此外,由於被侵犯信息隱私的個人相對於政府與擁有強大經濟後盾的各種網絡信息採集者處於非常弱的地位,所以從道義上講對其信息隱私進行保護時應該偏向處於弱勢的個人。

  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除從信息隱私權角度進行探討外,還須從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角度進行考慮,即當個人信息的使用有利於公共利益所追求的目的時,便應該就該信息的保護做一定程度的讓步,以便合乎經濟效率的需求。且不説公共利益必須優於個人隱私利益是一個先驗論,對個人信息隱私的保護過於寬鬆,將不僅達不到經濟效率的目的,反而大大增大整個社會使用者的成本,使市場萎縮。對於寬鬆的信息隱私規範將對政府和商家從事廣泛收集、傳播、交換個人信息起到慫恿的作用,雖然可能使政府行政更加有效,使某些商家得利,卻會使整體使用者的成本增加,造成影響市場的結果,個人的日常生活行為也會隨之造成影響。

  面對信息技術的衝擊,即使隱私權制度難以為個人提供比較週到的保護,我們把原有的只具有消極權利特徵的隱私權設計為具有積極權利特徵的隱私權,賦予當事人將個人信息視為個人財富而與欲獲取信息者進行談判的能力。筆者認為,通過個人網上操作水平的提高,先進的網絡隱私保護技術的採用,通過網絡個人化資料使用者以及保護義務人的自律,輔之以網絡仲介組織機構的力量在網絡隱私權保護制度中起舉足輕重的保護方式,相信網絡隱私權能夠得到比較充分的保護,畢竟科技本身絕對不會是人類的宿命。(作者單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梁運奇 楊軍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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