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6號),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增值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
通知指出,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資産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予以免徵。
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房地産産權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徵。
對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土地增值稅,予以退稅。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或接收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不予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