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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通報河北省教育廳違規發文徵訂報刊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2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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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出版總署通報河北省教育廳發文徵訂報刊違反有關禁止報刊攤派發行規定查處情況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璩靜)新聞出版總署22日通報了有關河北省教育廳發文徵訂報刊違反有關禁止報刊攤派發行規定查處情況,並要求各省區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全國各報刊主管部門、各報刊單位嚴格遵守報刊發行各項規定,嚴厲查處報刊發行中的各種違紀違規行為,確保報刊發行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基層和群眾的利益。

  2010年10月10日,河北省教育廳下發《關於認真做好〈中國教育報〉〈人民教育〉〈河北教育〉等教育報刊宣傳推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設區市縣教育局和高等學校做好2011年度及今後一個時期《中國教育報》《人民教育》《河北教育》等教育報刊的宣傳推介,規定全省所屬高等學校各院係、各教育行政部門、教研室、教師進修學校以及每一所中小學,都要訂閱《中國教育報》《人民教育》《河北教育》,學校圖書館、閱覽室要訂閱一定量的《中國教育報》《人民教育》《河北教育》,並向全省中小學推薦訂閱《初中生週報》《小學生必讀》《農村青少年科學探索》等報刊。上述做法嚴重違反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 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精神,損害了基層學校和廣大學生的利益,加重了基層群眾的負擔,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記者了解到,河北省新聞出版局接到群眾舉報後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責令河北省教育廳立即廢止相關文件,並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後果,同時要求全省報刊單位對今年報刊發行工作開展徹底的自查自糾。河北省教育廳表示,立即廢止該文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作出處理,並要求凡有報刊徵行攤派行為的報刊單位,要一律退回所收取的訂報訂刊費,挽回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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