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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故障致人死亡 電梯維保公司不服處罰訴質監部門被駁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涂銘、李京華)電梯故障致人死亡後,因不服處罰,電梯維保公司將質監部門告上法院。記者22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電梯維保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起訴的判決。
2011年1月11日,北京一家餐飲公司雜物電梯發生夾人致死事故。後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負責該餐飲公司電梯維護保養的公司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無有效處理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電梯維保公司所在區質監部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電梯維保公司處以11萬餘元的罰款。
電梯維保公司不服,起訴到一審法院,請求撤銷質監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起訴,電梯維保公司不服,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電梯維保公司無充分證據證明已將事故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及時告知電梯的使用單位或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未盡到對維護保養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的相應義務;作為電梯維保單位,該公司應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履行相應職責不應附加其他條件。電梯維保公司的上訴意見無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質監部門對該電梯維保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