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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 (記者 陳菲 王立彬) 為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21日修訂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佈,開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新規明確認定標準
修訂草案規定,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一)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構成閒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糾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六種情形可“閒置”
修訂草案規定六種情形可“閒置”:
■因政府調整城鄉規劃,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因政府未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
■因政府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動工開發建設的
■因國家政策要求,需對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停止動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其他行為,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訴訟、仲裁或者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原因導致無法按原來約定、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建設的,也可“閒置”。
處置方案可協商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
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閒置滿1年的,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準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單位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