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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大學畢業後,戀人王海和女朋友邢娟約定一起在太原打拼。經過努力,兩人攢下8萬元,在雙方父母資助了20萬元的情況下,他們在太原按揭買了一套70平方米的新房。因為所有的手續都是王海一人辦理,證件、證明材料上也只有王海一個人的名字。可臨近婚禮,王海卻出軌了,邢娟堅決要求分手,並表示共有房産她要2/3,來彌補王海對其造成的精神傷害。但王海並不同意這樣做,他認為這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感情和房産不能互相混淆。於是,兩人鬧上了法庭。
律師點評:北京中倫文德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介紹,如果房子登記在情侶雙方名下,但産權上未記載份額,雙方也沒有另外約定份額,則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在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沒有約定的按實際出資份額分割。因此,律師提醒戀人們,購房時,不要忘記對各自的出資額做個約定公證。
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屋,一般來説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如果是兩個人合買(即登記在兩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産權證,則看《購房合同》上是否是兩人名字),則按照共有財産進行分割。
如果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但女方也出錢了,那麼分手時,房子歸男方所有,但男方應當返還女方錢財。這裡有個前提,即女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沒有證據,也很難得到保障。
律師提醒:戀人婚前購房最好採用“聯名”方式,也就是把兩個人的名字都寫到房産證或購房合同上。“聯名購房”的程序並不複雜,在購房合同買受人一欄中同時填入兩個人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等到辦理房産證的時候,男女雙方都向房管局交納相關的證件。
(記者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