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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閒置土地,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土地使用者在接到上述通知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財新網】(記者 林韻詩)12月21日,國土資源部在其網站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根據《修訂草案》,所謂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
《修訂草案》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草案》規定,對於閒置土地,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土地使用者在接到上述通知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如果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動工糾正和提出證明材料,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向土地使用者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後,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土地閒置滿1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向土地使用者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
(二)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7條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後,向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