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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國土資源部官網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土地閒置滿2年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意見稿》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也可認定為閒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