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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深圳CBD東區,號稱“創造具有時代氣息和國際風範的綜合商務小區”的大中華國際金融中心近日遇到了麻煩。原因是該項目業主在今年6月30日交房日並沒有等來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半年過去了,交房通知仍遲遲未到。
日前,大中華國際金融中心業主金女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反映,2009年12月底,她花了240多萬元購買了一套該項目約60平方米的商務精裝公寓,售房合同約定於2011年6月30日交房。交房日期已經過去數月,金女士仍未收到開發商交房的通知。
資料顯示,大中華國際金融中心項目開發商係深圳知名地産商大中華國際集團,為福布斯、胡潤富豪榜上常客黃世再家族企業。
2009年12月13日,大中華國際金融中心推出約150套複式寫字樓和精裝商務公寓,以高出當時周邊10000元/平方米左右的價格正式開盤。寫字樓成交均價為3.9萬元/平方米,精裝的“總裁公寓”成交均價為4.3萬元/平方米。
看中該項目的金女士在簽訂售房合同之後,全額按期交付完購房款,便等待交房。但在今年6月30日交房日並沒有等來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半年過去了,交房通知仍遲遲未到。
在找到開發商交涉未果之後,今年11月,金女士再次找到開發商溝通,並要求支付延遲交房違約金。但對於違約賠償金額,金女士向記者表示,開發商只承認按照售房合同附件條款中的 “買賣雙方任何一方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總額(包括違約金、律師費、賠償金或補償金等)累計不應超過本房地産總價款的2%”支付賠償金。這和金女士主張的“以總價款日萬分之四賠償違約金”的要求差距較遠。
按照開發商給出的條件,延遲交房超過半年之久的開發商總共支付的賠償金額僅有4.8萬元左右,對此金女士並不滿意。她認為,她已經按約全額交完購房款,現在卻不能正常交房,開發商應當承擔業主銀行貸款利息和按時交房後的租金損失。圍繞賠償金額,雙方爭執不下。以金女士為代表的10多名業主決定訴諸法律。
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張茂榮律師認為,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附加合同條款字體比主合同小許多,售房時也未告知購房者,並非簽約時與購房者臨時協商的結果,改變了主合同的公平性,免除了被告的主要責任,排除了買方的主要權利。如果開發商無限期延遲交房,業主應該如何辦?“附件條款免除了開發商的違約賠償責任,如果10年不交房,也按2%賠償,怎麼可能?”張茂榮質疑稱。
對於開發商延遲交房的原因,《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向大中華國際集團發去採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時仍未得到相關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