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12月20日,一名澳門“水客”因一年內曾走私被兩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3.2元。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珠海首名“水客”走私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華在澳門購買了“MARQUES DELA COLINA”牌紅酒7瓶,準備帶至珠海售賣。10月12日11時40分許,李某華將上述7瓶紅酒裝入手提塑料袋中隨身攜帶,經拱北口岸旅檢現場無申報通道入境,被海關關員查獲該7瓶紅酒。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珠海有限公司鑒定,上述7瓶紅酒標稱品牌為“MARQUES DELA COLINA”,酒精濃度為13%Vol,包裝規格為750毫升/瓶,産地為阿根廷,年份為2008年。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上述7瓶紅酒涉嫌偷逃稅款為人民幣134.40元。
經查證,被告人李某華于同年6月10日和8月17日已兩次因走私紅酒進境被拱北海關予以行政處罰。
資料
“水客”是指受走私團夥雇用,以賺取“帶工費”為目的,頻繁往來于粵港、粵澳之間,把涉稅貨物或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化整為零,攜帶運輸進出境的人員。有統計顯示,每天在深圳、拱北各口岸往返帶貨的職業“水客”在8000人以上。這些“水客”每天進出境少則3至5次,多則10余次,最多的一天可達50次以上。南方日報訊 (記者/王暉輝 通訊員/謝志剛 李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