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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將於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目前每千瓦時4厘上調至8厘。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分析。
電價附加資金缺口已達100億元左右,此次徵收標準由每千瓦時4厘提高至8厘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範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産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後的銷售電量徵收。
《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徵收標準可以適時調整。
據了解,我國2006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按照中標價格收購風電、光電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規火電上網標桿價格的部分,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徵收標準最初為2厘/千瓦時,2009年11月起調至4厘/千瓦時,此次是第二次上調。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準為每千瓦時4厘,每年徵收金額100億元左右。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迅猛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億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億元左右。因此,本次電價調整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4厘提高至8厘。
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電網企業代徵。中央財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實際代徵額的2%。付給相關電網企業代徵手續費。代徵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徵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徵手續費。
可再生能源高於常規能源發電上網電價的差額,可由電價附加補助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以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包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産等。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用於以下補助:
——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
——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