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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炸雞致死女童店主獲刑8年 罪名變更處罰加重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0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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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歲多的女童小文(化名)吃了幾塊炸雞,不幸中毒身亡。經鑒定,從農貿市場攤點購買的雞塊內亞硝酸鈉超標150倍。出售炸雞的食品店店主張繼存被檢方提起公訴。昨天,豐臺法院判決張繼存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小文父母29萬餘元。

  宣判現場

  罪名變更 處罰加重

  昨天9點半多,被告人張繼存被押進法庭。豐臺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提出,檢方對張繼存的指控罪名進行了變更,由過失致人死亡罪改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對於更改罪名的原因,辦案檢察官表示,今年刑法修改後,新增加了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比較,新罪名的刑期重了,可以判處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張繼存的情況符合這個罪名。”辦案檢察官説,張繼存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在量刑時會被加重處罰。

  獲刑8年 表態上訴

  在庭審中,張繼存對檢方變更罪名沒有提出異議,他表示“我認罪”。對於死者家人提出的民事賠償,張繼存表示,“我現在沒有能力賠償,但我以後會盡力對他們進行賠償。”

  法官當庭作出宣判。豐臺法院認為,張繼存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不具備食品生産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條件情況下,非法購買並使用過量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進行食品生産和銷售,其生産和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致一人死亡,屬於後果特別嚴重,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據此,法院判決張繼存有期徒刑8年。“我要上訴,判的太重了。”張繼存聽了判決後,當即表示。而小文的父親卻認為,“一條命就這樣沒了,他(指張繼存)一分錢都不賠,太輕了。”

  晨報記者 武新/文

  庭後追訪

  死者父親:保留追訴權利

  昨天,小文的父親徐先生特地從老家趕到法庭,他的妻子沒有來。徐先生告訴記者,他的妻子已經生下了第二個孩子,但是很不幸,兒子一齣生就被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及心肌損傷,醫院對孩子重症監護了一段時間。為了給孩子治病,他已經欠了很多錢。

  “兒子患病應該是受到了炸雞的影響。”徐先生説,事發時,妻子已經懷孕,吃了有毒的炸雞,大人反應雖沒有孩子大,但是腹中胎兒還是沒能平安無事。徐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他們將對孩子的病情進行鑒定,並保留對被告人追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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