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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日前通報的一起非法發行案件顯示,並不具備海外上市資格的福建省福茗優茶葉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至2007年非法發行股票,共銷售股權、信託受益權60萬股,獲利294萬元。對此,司法機關判決被告單位福茗優公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6萬元,3位被告分別獲刑。
獲利近294萬元
2006年12月6日,福建省福茗優茶葉有限責任公司與香港冠隆投資集團簽訂有關海外上市的委託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福茗優公司委託香港冠隆在海外融資,並提供相關顧問服務,期限5年。
雖然福茗優公司從註冊資本、公司經營規模以及盈利狀況都達不到海外上市標準,不具備海外上市資格,但為了包裝及宣傳,與香港冠隆簽訂有關協議,約定由香港冠隆為福茗優公司提供海外上市的服務工作。
協議簽訂以後,福茗優公司利用公司網站及分發宣傳材料的方式對此進行了宣傳。其網站宣稱公司是由中央辦公廳、六部委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全力打造的中國茶葉上市第一股,福茗優公司承諾一旦上市失敗,公司以原價回購股權,並按5%的利息支付投資者,且對持股滿一年者每年以8%作為分紅。福茗優公司及有關人員為了達到銷售股權的目的,甚至偽造了相關的政府文件。
2007年3月,福茗優公司及賴瑞龍、李成漢開始實施股權轉讓。賴瑞龍、李成漢將福茗優公司註冊資本金中的1元設定為1股,通過一些仲介機構及自然人潘某(另案處理)出售股權,每股4元。後又自行製作了福茗優公司“股權信託受益權證”,以銷售“股權信託受益權”的方式以每股3.3元至5.2元的價格變相銷售股權。
經查,福茗優公司及賴瑞龍、李成漢以公司即將在海外上市為名,向北京、江蘇等地的李某、沈某等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擅自銷售福茗優公司股份。截至案發,福茗優公司共銷售股權、信託受益權602000股,獲得銷售收入2938980元。
3人獲罪
2007年7月,福建證監局收到投資者舉報,就立即調取了福茗優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並組織人員進行了暗訪調查,發現投資者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公司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定,福茗優公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數額巨大,被告人賴瑞龍、李成漢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檢察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對福茗優公司及賴瑞龍、李成漢,以及曾幫助李成漢出逃的李偉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福茗優公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賴瑞龍、李成漢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此外,法院以窩藏罪判處同案罪犯李偉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