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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發佈《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為試點機構,運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在批准的額度內進行境內證券投資,初期試點額度約200億元人民幣,其中可用於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的資金量則不超過募集規模的20%。
根據試點辦法,RQFII試點機構應具備如下資格條件:一是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産管理業務資格並已經開展資産管理業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二是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香港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三是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經營行為規範,最近3年內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四是申請人境內母公司具有證券資産管理業務資格。而為控制風險,試點辦法也明確規定,試點機構在批准額度內進行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初期不少於募集規模80%的資金應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不超過募集資金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