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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基金和證券機構香港子公司獲准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7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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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2月16日訊 記者王璐報道 今天晚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了《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允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為試點機構,運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在經批准的人民幣投資額度內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初期試點額度約為人民幣200億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積極穩妥地推進該項業務試點,推動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跨境業務發展,支持其走出去,並促進香港市場穩定發展,試點初期將從對境內證券市場較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

  根據試點辦法,試點機構應具備如下資格條件:在香港證券監管部門取得資産管理業務資格並已經開展資産管理業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香港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申請人及其境內母公司經營行為規範,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申請人境內母公司具有證券資産管理業務資格。據了解,在投資運作方面,試點機構可以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投資於人民幣金融工具,為控制風險,試點初期,不少於募集資金規模80%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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