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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抽獎獎金不用納稅 與彩票中獎納稅政策不同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6日 1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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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地稅:與體育彩票中獎獎金納稅政策不同

  明年1月1日起,廣東地稅將實行新的發票抽獎辦法,此事引起市民關注(見本報12月14日報道),有不少市民諮詢:在實行新發票抽獎辦法後,中獎的獎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2月15日來自廣東省地稅局的答覆是:明年廣東實行新的發票抽獎辦法後,中獎的獎金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地稅局解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新的發票抽獎辦法設置獎金分別為200元、100元和50元,均未達到規定的扣稅標準,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有市民把發票中獎與體育彩票中獎獎金繳稅政策混淆的情況,廣東省地稅局進一步解釋,兩者主要區別在於納稅起徵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2號)規定:個人購買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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