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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針對這些問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出臺了《藥品差比價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一步規範藥品價格行為。
“從《規則》制定的內容看,醫藥企業再想通過‘改頭換面’變相漲價牟取利益的可能性不大。”中國醫藥包裝協會副會長馮國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規則》的正式實施,將進一步增強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具體來看,《規則》一是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床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三是規定了臨床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四是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
凱基證券醫藥研究員徐德仁告訴記者,《規則》的出臺對於原本就有良好醫藥工業生産水平的企業而言,影響並不大,但將有效抑制一些研發能力不足而想“打擦邊球”的醫藥企業。
徐德仁還補充道:“由於近日藥價虛高問題屢被提及,發改委日前已發佈的《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從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加上最新發佈的上述《規則》,都可以看作是對當前藥價問題的正面出擊。”
然而,在對《規則》表示認可的同時,不少業界人士覺得發改委這一“拳”打得不是很“給力”甚至不“到位”。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于明德就指出,“藥品差比價”的管理辦法已試行數年,《規則》是正常的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