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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程培青 通訊員 侯成麗 郭霄靜)某物資有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兩位股東不及時組織清算,導致公司欠張某的20余萬元貨款無處追討。近日,侯馬法院依法判決二股東就張某的20余萬元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兩位股東最終為自己怠于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埋單。
原告張某2004年與被告侯馬某物資有限公司進行生鐵買賣,該公司累計拖欠原告20余萬元貨款,並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2011年,原告以侯馬某物資有限公司及其兩名股東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償還拖欠原告的貨款,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侯馬某物資有限公司于2003年登記,註冊資金80萬元,股東2人。2008年,因該公司未進行年檢,侯馬市工商局依法吊銷了其營業執照,之後,被告未進行清算及登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司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股東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案中,侯馬某物資有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兩名股東怠于清算,造成公司財産流失,使原告的債權無法實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由兩名股東共同賠償原告2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