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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14日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按照商務部2011年第20號公告發佈的最終裁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2009年11月6日,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進行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2011年4月2日,商務部發佈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汽車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和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