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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校車事故暴露了校車個體化運營的弊端:零散化、原子式的個體校車,存在違規運營普遍、難以有效監管等問題,有關部門應考慮如何修補這一監管短板。
昨日上午,江蘇豐縣政府就校車事故召開新聞發佈會。據悉,事故車主洪旭以每月120元的口頭協議價格,跟家長簽訂接送學生協議,車輛專門用來接送學生。事發時,因原校車司機家中有事,車主洪旭在未拿到公安許可證的情況下,當天臨時充當校車司機。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正在徵求意見中,有關方面應把江蘇校車事故當作一個典型案例進行剖析,以形成更加完備的制度方案。
顯然,從目前獲得的信息看,江蘇校車事故帶來的一個問題是:校車社會化究竟應該怎麼搞,才能更好地提高校車運營的安全系數,同時又能降低安全監管成本?
無疑,江蘇校車事故直接暴露了當下校車個體化運營的弊端:零散化、原子式的個體校車,雖然方便,地方政府投入少,卻存在違規運營普遍、難以有效監管等致命的問題。
如這次發生事故的校車,剛剛停業整頓結束,可是,車主就在沒有公安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車了,結果釀成慘禍。儘管這並不是在為當地有關部門開脫責任,可不能不承認的是,現有的執法力量很難對此做到有效監管。
另外,在鄉村熟人社會,也不能排除這種可能——因學校方面和個體車主利益勾兌,而讓應有的日常管理監督落空。
個體校車最大的問題,就是監管成本太高,將來即便財政出錢,個體化的校車運營模式仍然存在極高的安全風險。校車不同於其他客運車輛,作為政府應該提供的公共服務,就應該將安全和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為此,校車的社會化運營必須正視這一弊端。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允許校車社會化運營,但並未排除個體運營模式。
如草案規定,除了學校可以配備校車外,“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這給人的印象似乎是,不準個人從事校車運營,其實不然。現在,最低3萬元即可註冊一家企業,擁有一輛客車就可辦下縣內道路客運經營許可。
現在,《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將更多的日常監管責任給了學校,然而,如果學校方面不能盡到監管職責,公安等執法部門又難以有效監管校車的日常運營,那又該怎麼辦?所以,有關方面應通過更好的制度設計,解決這種脫節。比如,建立嚴格的校車駕駛人員電子簽到制度,避免出現臨時司機代駕校車;校車必須加裝GPS定位系統,以監控校車是否超速;校車應配備聯網的攝像設備,方便公安部門隨時查看校車內的情況。另外,也可以考慮成立類似校車協會之類的自治組織,加強車主們的自律和自我管理。
當然,這樣的方法或許有很多,關鍵還是要想辦法提高執法和監管的效率,避免出現監管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