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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提高增值稅起徵點至20000元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3日 1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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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廣州12月12日電(深圳報業集團駐穗記者李明 通訊員黃永 黃煒鋒 林燕娥) 今天記者從廣東省國稅局獲悉我省決定在全省範圍內增值稅起徵點均按照最高標準執行,即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徵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新規實施後,近五成納稅人無需繳納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出臺的相關政策大幅提高了增值稅起徵點,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上述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稅局有關人士表示,本次大幅提高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增值稅起徵點是國家為保障和改善民生,運用財稅政策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的重要體現。今年以來,物價持續上漲,中低收入群體生活壓力加大,社會矛盾明顯增多。增值稅起徵點提高後,以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2萬元計算,每月最多可少繳稅額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有效地鞏固提高了家庭經營收入,明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通過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通過提高增值稅起徵點,還將改善民生和擴大投資、增加就業有機結合起來,鼓勵民間投資,擴大自主創業規模,鼓勵納稅人擴大經營規模,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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