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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50萬,利息40萬,這樣的好事您會不會心動?時下,買房、投資、做生意都需要大筆資金,民間借貸也因此而非常活躍,因此産生的糾紛也不少。海淀法院調研發現,在民間借貸中,無論是借出方還是借入方,都存在對法律認識不足,借貸時無法保護自己權益的問題。
現象一:
高利息 借款人可以不給
李先生在房地産最火爆的時候為了投資炒房,從表姐張女士處借了50萬元,約定利息為40萬元,一年後歸還本息。但是因為房地産市場風雲突變,李先生投入的炒房資金被套牢,無法及時還款。張女士將李先生訴至法院。
■法官説法
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朱宣燁表示,民間借貸的糾紛呈現出高利息的傾向,50%以上的案件年借貸利息達30% 以上。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受法律保護的利息約定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現象二:
防耍賴 轉賬需要留心眼
金先生起訴稱,劉先生因工程有30萬元的資金缺口,多次找他借錢,後金先生直接從銀行匯了30萬元給劉先生。因劉先生一直沒有還款將其起訴,並提交了銀行的一張30萬元匯款轉賬憑證作為證據。法庭上,劉先生堅稱沒有向金先生借過款,反而是金先生向他借的款,30萬元是金先生還給他的款項。
■法官説法
金先生申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加之劉先生無法合理解釋其借款給金先生的抗辯事實所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款項來源、用途等。最後,法院判決金先生給劉先生的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特別提醒借入方,也要保存好相應的憑據。職業放貸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放貸,而多是以下面員工的個人名義放貸,而且在要求還款時,提供的還款賬號經常和放款人並非同一人。發生糾紛時,借入方無法證明款項是用於還債,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現象三:
吃利差 吃不了兜著走
馬先生因為投資項目資金緊張,請馮先生出面向張女士借款100萬元,並同意按照年30%支付給馮先生利息,馮先生想從中賺取14%的利差,就與張女士約定這100萬元的利息是年息16%。後馬先生因為經營失敗,無法及時支付本息,導致馮先生也無法及時把錢還給張女士。後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馮先生還款。馮先生承認了借款的事實,但認為他是替馬先生借的錢,應當由馬先生來還。
■法官説法
雖然馮先生的確是借了錢給馬先生使用,但是馬先生與馮先生、馮先生與張女士之間是獨立的兩個借貸關係。由於高利息的誘惑,目前存在很多為了賺取利差借了錢再放貸的情況。一旦最終的借款人無法還款,其中間的借款人就必須承擔向資金原始的所有者還款的義務。對於抗風險能力差的普通個人,應當謹慎地選擇這樣一種投資方式。
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