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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審批和外匯管理,推動外商投資性公司進一步發展,商務部、外匯局就有關事項發佈通知,加強對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管理。
通知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外商投資性公司審批統計信息的審核管理。對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資企業基礎信息表》中標注“投資性公司”,並錄入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對其他各類型企業均不得標注“投資性公司”或“投資控股”等類似名稱。上述內容將作為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重點檢查事項。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境內貸款不得用於境內再投資。
外商投資性公司可將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的人民幣合法所得,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後,直接用於境內投資;外國投資者也可將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資性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或增資)後開展境內投資。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