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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黃某(女)和葉某均是浙江樂清市人,因利用POS機非法套現進行營利,涉嫌非法經營罪,近日三人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0年8月,鄭某在蚌埠從徐某、龐某(另案處理)處分別購買4台POS機和借用2台POS機。後鄭某將4台POS機租給黃某使用,1台POS機賣給葉某,其共計非法獲利5萬元。
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間,鄭某、黃某和葉某三人在浙江樂清市,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利用上述POS機為他人非法套現養卡。鄭某、黃某和葉某分別非法套現合計1476萬元、969.99萬元和237萬元。黃某非法套現時每次刷卡收取陌生客戶1%的手續費、養卡客戶1.5%的手續費,葉某收取客戶0.8%的手續費。
檢察機關認為,鄭某、黃某和葉某三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其中鄭某和黃某屬情節特別嚴重,葉某屬情節嚴重。三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通訊員 李曾瑋 趙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