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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以北京、上海、天津等為首的全國22家城市的消費者維權組織聯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建議函》,建議在《消法》中增加消費者組織能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呼籲消費者維權組織今後能夠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和主體資格。簡而言之就是,今後消費者若是出現了消費糾紛,各地消協將有資格代替消費者對侵權方提出訴訟,這樣一舉措若能實施,必能緩解消費者在面對群體性侵權時勢單力薄的局面。
消費者維權無疑是全社會都極為關注的一件大事。年年“315”,年年維權日,可是每年依然有很多消費者在消費中的權利義務不能得到保障,欺詐、糾紛層出不窮。如何扭轉消費者在維權時的弱勢地位也成了各地消協、乃至國家一直在思考的問題。特別是近些年來,居民的消費水平日漸提高,面對的消費糾紛也越來越多,涉及方面也越來越廣,從最開始的“旅遊被騙”到近期的商品房價糾紛,面對這樣一些群體性消費的侵權事件時,往往一個消費個體的力量不足以維權成功;一旦將這種力量集結起來,派出一個代表進行法律訴訟,不但可以增強維權效果和事件的説服力,並且在一定程度上還能節約國家的司法資源。
在我國現有的《消法》中,消費者協會作為一個半官方性質的群眾性社會團體,沒有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的權利和義務,只能提供諮詢服務和法律上的支持,而面對我們日趨興盛的消費市場來説,這樣的規定顯然有些“過時”。司法上的滯後性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消費者在維權上的尷尬。消協不應該被法律條款束縛住維權的手腳,它更多地應該拿著法律的武器為消費者“出頭”。在消費者維權訴求越來越強的今天,沒有健全完美的法律作為支撐,所有的維權都將是空穴來風。
在《建議函》中還提到了具體執行方面的內容,法院可以負責組織此類公益訴訟材料的積累,收集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而允許消費團體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將對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極大的幫助,同時這樣的公益訴訟制度,在很大程度也是對我國法律制度建設上的一次飛躍。從此再面對群體性消費的侵害,消費個體不會再因為“店大欺客”而吃“啞巴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