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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2月9日公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乘用車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客車按照核定載客人數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兩檔劃分,遞增稅額。同時,對機動船舶、遊艇的適用稅額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徵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而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
業內專家指出,車船稅儘管屬於小稅種,但由於涉及面廣,因此徵收標準的調整,立法意義重大。車船稅法是繼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之後,第三部以法的形式確立的稅種,也是我國第一部財産稅法、第一部地方稅法。
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車船稅收入為241.62億元,僅佔全國財政收入83101.51億元的0.29%。專家認為,新的車船稅法及條例的實施,將使車船稅稅收稍有增加。
《條例》還明確,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上註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代收稅款憑證。
對此,有專家指出,這一制度規定,主要是方便了納稅人,卻可能産生省際稅源競爭和省內稅源競爭問題。如果某省市同排量汽車稅額標準明顯高於周邊省市,則該排量汽車納稅人有可能到周邊省市保險機構納稅,造成稅源流失。在本省內,也同樣存在稅收競爭可能。比如車船稅在北京一直全額作為區縣級財政收入,由於納稅地點的選擇性,也可能出現稅源爭奪問題。因此,可以考慮該稅收全部收歸市級收入;或者確定合理分配系數,實現保險機構代徵後集中匯繳,按月按比例分區調庫,保持稅收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