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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北京某貿易公司進口的汽車零件侵犯自己註冊的“NISSAN”商標專用權,日産自動車株式會社、日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將該公司訴至法院,並索賠50萬元。記者9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日産自動車株式會社、日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日産”)訴稱,上世紀三十年代,日産自動車株式會社就已在相關商品上使用“NISSAN”商標。日産自動車株式會社許可日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整車與零部件銷售、售後服務中使用“NISSAN”等註冊商標。
近日,北京海關查驗發現北京某貿易公司進口的包括大燈總成、進氣格柵等十幾種汽車零件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NISSAN”商標專用權。後經日産確認,這些汽車零件使用的商標與原告註冊商標“NISSAN”相同,其未經日産許可擅自使用該商標的行為侵犯了日産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為此,日産請求法院判決北京某貿易公司停止侵權;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給日産造成的不良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