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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
本報北京12月8日訊記者黃曉芳報道:為規範我國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運作和備案管理,促進股權投資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發佈《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這是我國首個全國性股權投資企業管理規則,標誌著我國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規範發展進入制度化的軌道。
《通知》規範了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為確保股權投資企業的最終投資者均為“合格投資者”,並防範有意規避《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關於投資者人數規定的問題,堵塞非法集資漏洞,《通知》明確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
為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合理分散投資,其資金不得用於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投資關聯企業的,投資決策應當實行關聯方回避制度;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等法律文件,應當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
鋻於對股權投資企業資産採取由商業銀行等獨立機構託管的制度,有利於防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通知》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産應當委託獨立的託管機構託管。但是,經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於託管的除外。
《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除需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除特殊情形外,均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後的1個月內,申請到相應管理部門備案。